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莆田商家为谋暴利走私沉香木被判一年刑
2014-12-21 10:15
 
  据泉州网报道,莆田商家犯罪嫌疑人方某,于今年2014年4月份采用夹携方式将名贵的沉香木走私进国,12月17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,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一年。为谋取非法利益,方某采用常用的走私方式夹带方式,将一批沉香木偷潜入境,可惜难逃海关检查,最终身陷囹圄,后悔莫及。
 
  这个月的17日,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:被告人方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;扣押的沉香1987.4克,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 
  原来,莆田人方某2013年曾两次去沙特,知道沙特的沉香每克比国内便宜100元人民币。今年4月7日,方某在明知沉香属国际濒危野生植物,禁止私自进出口的情况下,仍将在沙特阿拉伯王国首都利雅得以人民币18万余元购得的沉香夹藏在行李中,乘坐厦航航班从泉州晋江机场进境,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时被当场查获。
 
  经鉴定,方某走私的物品为沉香木,列入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》附录Ⅱ,重1987.4克,沉香木的价格市场批发价为人民币46万余元。
 
  泉州中院认为,被告人方某为牟取非法利益,违反海关和珍稀植物保护法规,逃避海关监管,采用夹藏方式将重量为1987.4克,价值人民币467347元的珍稀植物沉香木走私入境,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,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 
  法官提醒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,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、物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在市场经济兴旺的背景下和沉香得到广泛认知价值高涨,商家对于产品的利益追求最大化的行为本无可厚非,但是经营还需遵守法律规定的章程,依法办事,切不可让巨大利益冲昏了头脑,以身试法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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